1、房屋是在市轄區範圍内拆遷集體土地房屋。
2、被拆遷人是指拆遷集體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本村村民是指農村、居委現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3、安置被拆遷房屋的本村村民時,按如下規定為一戶:已婚夫婦及其未滿法定婚齡的子女、地方政府建設通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之日起已滿法定婚齡的未婚村民、地方政府建設通公告公布之日起,已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的。
4、地方政府建設通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後,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遷戶口、裝修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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