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的概念:人身權法上的生命,是指自然人的生命;自然人的生命是指人體所具有的活動能力。生命權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生命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甯為内容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權。
健康權的内容:
1、身體機能健康的維護權:身體機能健康是權利主體享有正常生活、從事正常社會活動的基礎。因此權利主體有權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身體健康;
2、心理機能健康的維護權:心理機能健康同樣是權利主體享有正常生活、從事正常社會活動的基礎。因此權利主體有權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心理健康。
3、健康利益的支配權:關于權利人對自己的健康利益是否具有支配權,人們之間存在不同看法。這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涉及道德、倫理、宗教、哲學等諸多方面。一方面應當積極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善待自己;另一方面,應當承認權利人對自己健康利益享有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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