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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ChatGPT生成内容的屬性及其法律規制
□特約撰稿 陳宇超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ChatGPT能夠通過學習和理解人類的語言進行對話,還能根據聊天的上下文進行互動,甚至能完成撰寫郵件、視頻腳本、文案、翻譯、代碼、論文等任務。這些自動生成的内容是否屬于作品?從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作品的獨創性和創作意識等角度看,它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據新華社報道,美國人工智能公司OpenAI的大語言模型ChatGPT在推出約兩個月後,已達到1億月活躍用戶,成為曆史上增長最快的消費者應用程序。相關專家預計,ChatGPT不僅是新一代聊天機器人的突破,也将為信息産業帶來巨大變革,但由此帶來的學術造假、技術濫用、輿論安全等風險亦不容忽視。作為人工智能技術驅動的自然語言處理工具,ChatGPT能夠通過學習和理解人類的語言進行對話,還能根據聊天的上下文進行互動,可以像人類一樣聊天交流,甚至能完成撰寫郵件、視頻腳本、文案、翻譯、代碼、論文等任務。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将會有大量基于ChatGPT技術自動生成的内容。這些内容是否屬于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ChatGPT生成内容能否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要從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作品的獨創性和創作意識三個層面來進行分析。
ChatGPT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主體。其一,ChatGPT生成内容不符合知識産權制度創設的“激勵主義”。功利主義哲學是證成知識産權正當性的基礎理論。從各國著作權法律演變角度觀察可以發現,不論出現何種新型作品,著作權法律一以貫之的立法宗旨是激勵作者創作。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闡述:“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ChatGPT智能本身并不具有獨立意識,它僅僅是執行設計者或操作者的意志,也不具備人類的情感、思想、價值判斷等心理活動,自然也無法成為法律激勵的客體對象。其二,ChatGPT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要件。構成法律主體需要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法律主體應當是依法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依法具有民事主體資格。隻有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才能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成為主體。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确了著作權權利主體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排除了人工智能成為權利主體的可能性。人工智能不具備享受權利、履行義務與承擔責任的能力,不具備獨立的财産。其三,ChatGPT不具有道德責任能力。能否賦予人工智能應用主體性,需要考慮現有法律主體由事實存在到規範主體的決定因素。就主體性要義而言,主要在于人工智能應用是否具有道德責任能力,是否存在道德可責性。ChatGPT是程序設定的産物,僅能通過人類為其設定的算法和輸入的海量數據訓練自主生成算法認識事物,它們對世界的認知是有局限的,如情感、動機、直覺等抽象内容無法通過數據形式呈現。
ChatGPT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具有獨創性。具有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基本要件。獨創性,要求作品是依據作者的創造力獨立創作完成。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獨創性,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焦點問題。獨創性要求創作過程中必須擁有獨創性的思維和方法,獨創性判斷實質上是以生理意義上的人的存在為前提的。盡管ChatGPT生成的内容在外觀上與人類作品已具有高度相似性,人類已經很難從表達形式上分辨出兩者之間的區别,但它利用自然語言處理(NLP)和機器學習的語言模型生成的内容,并不是特定情感和思想的獨創性表達。ChatGPT智能生成内容本質上是一種技術模拟和規律确認,并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定義的獨創性,因而不能被認定為作品。
創作意圖是構成作品的必備法律要件。版權保護隻針對那些反映出創作個性或主觀意圖的作品。人類作者創作的作品承載着創作者的思想情感,也是對主體個性的表達。換句話說,隻有創作者意識到自己在從事創作行為時,其創作的内容才能被認定為作品,即作品是主體與客體相結合、統一的結果。我國著作權法在立法層面對“人格權”相當重視,認為創作意圖是構成作品的必要條件,如規定合作創作者需有共同完成同一作品的合作意圖,并對最終形成的表達性内容具備共同的預期認知等。ChatGPT智能生成的内容并不是在實現創作,而是通過大數據、算法和模型來完成一項人類指導下的工作任務,并不具有任何創作意識。在追求作者獨立人格的著作權法中,特别是以作者中心主義為核心價值的著作權體系中,人工智能無法建構自己的精神人格,它所産生的内容隻是一些無意識的、無版權的符号。
ChatGPT生成内容的法律規制路徑
随着ChatGPT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以及相較于人類作者在内容生成速度上占據絕對優勢,這使得無論是否承認它生成内容的作品地位,未來社會都可能大量存在此類内容,且ChatGPT生成内容既凝結了軟件研發者(所有者)的投入,也凝結了軟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備一定的傳播和使用價值。因此,在法律上如何規制這類行為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問題:一是誰将享有ChatGPT智能生成内容的民事權益,二是誰将為ChatGPT的侵權行為負責。
考慮到OpenAI公司将該軟件免費開源提供給用戶使用,可以引入“消費品理論”予以規制。如果ChatGPT被視為消費品,最終用戶将是生成内容權利所有者和侵權責任承擔者。創建和推廣該軟件的公司則由于對軟件使用失去控制權而失去對生成内容的權益,且隻在出現鼓勵或暗示用戶可利用該軟件從事侵權行為的特定情況下承擔次要責任。ChatGPT作為一種新型人工智能工具,被開放給用戶進行不受開發者限制和幹預地使用,在此過程中,用戶積極參與對ChatGPT的訓練和教學,并最終控制生成内容的結果和使用用途。現行法律将控制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内容和使用用途的對象作為規制主體。例如,當汽車自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會基于人類駕駛的控制能力、智能系統的決策合理性和結果避免可能性三方面綜合考慮責任承擔問題,通常更傾向于追究人類駕駛員的責任。因此,可以推定ChatGPT用戶為生成内容的權益所有者和侵權責任人。
人工智能根據智能範圍與程度,可劃分為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當今時代,人工智能技術仍處在弱人工智能階段。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計算機軟件利用大數據與算法模型完成的。換句話說,現階段包括ChatGPT在内的所有人工智能生成物都屬于此類型,并未發展為具有獨立自主意志和情感的類人化主體。面對紛繁複雜的技術叠代更新,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充分利用法律制度框架予以規制。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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