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财物屬于髒物的處理方法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物及其孳息,經審查,确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财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财物,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三個月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對侵犯國有财産的案件,被害單位已經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經被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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