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不屬于曠工,如果是在清明、勞動、端午、中秋、國慶、新年、春節法定節假日期間的,當然不屬于曠工;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用人單位安排了加班,員工不來的也不算曠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