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号)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3、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另外《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明确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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