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資料如下:
1、行駛證原件及路橋卡。
2、交強險副本。
3、路橋票,第一聯黑色。
4、車主身份證複印件。
5、車輛。
車輛年審所需資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内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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