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即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借債一方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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