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離婚對于房産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幹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産,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并調換房屋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專屬證書登記在一屬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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