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号--無形資産應用指南》(财會〔2006〕18号)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确認為無形資産,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将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産。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别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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