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阿裡巴巴去美國上市是因為美國允許同股不同權。阿裡巴巴在上市時,沒有采用AB股,但也是“同股不同權”的邏輯。
阿裡巴巴的招股書裡有個規定,要求董事會成員必須由阿裡的合夥人來指定。阿裡的合夥人是一個組織,有二三十個人,都是阿裡的創始人和重要員工。因為公司的重大決策都是由董事會投票的,所以控制了董事會席位,就控制了這個公司的決策權。
從“同股同權”到“同股不同權”的轉變,其實就意味着,公司能做什麼決定,不再是由資本說了算,而是由公司的創始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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