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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