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七天,隻是對單人單案的最長羁押期,期限内,公安機關應報檢察院批準逮捕,而不是直接放人。
如果辦案單位認定犯罪事實不足,或者取保候審後不緻發生社會危害,可以在七天内轉變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放人。放人概率的大小根據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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