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認定的低保家庭,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入不敷出的職工.
2、尚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對這些職工,在核實其困難情況,按照規定程序認定為困難職工的同時,工會組織應主動幫助其向政府申請低保救助,經政府救助後生活狀況明顯改善者,可按脫困處理)。
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150%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害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确需救助的職工。 困難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期限為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已加入工會組織,且符合上述标準的務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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