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兩旁30米内的建築是必須拆遷的。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是指自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沿起向外延伸30米的範圍。30米内禁止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地面構築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相關規定: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确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3、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内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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