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院分為四個等級。
2、四個等級分别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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