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限制是: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例如: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為了宣傳報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時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但為了職務上的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須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啟事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