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誡勉處理含義是為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并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内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
2、對幹部職工的誡勉,根據我局實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進行。對各科、室、所、隊、協會及服務中心需誡勉的科級幹部及一般幹部職工,由分管局領導或各部門提出建議,局人事教育科調查核實,報局黨組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向被誡勉者所在部門發誡勉通知書,由各部門負責幫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3、在對被誡勉者發誡勉通知書前,由局黨組指定專人或由分管局領導進行談話。談話時要認真指出被誡勉者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同時進行幫助教育。
4、被誡勉者所在部門要對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幫助教育。被誡勉者本人要正确對待誡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 自覺接受局黨組和所在部門的幫助教育,以實際行動赢得群衆和組織的信任。
5、誡勉期滿,本人要按時向所在部門、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領導書面彙報告個人整改情況,局黨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時進行跟蹤考察,并視其整改情況,提出解除誡勉和調整崗位、除名、免職(解聘)、降職、撤職、降級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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