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構造,一般理解為行為人針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使得受害人被迫交付數額較大的财物。因此,行為人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使得被害人内心恐懼,從而選擇在當時或者将來的某個時間段“自願”交付财物。這種恐懼手段,可以是言語威脅恐吓,也不排除對被害人進行推搡甚至輕微的踢踹。
實踐中,言語威脅往往和輕微暴力行為交錯進行。對于這種情形,如果認為存在暴力行為就該認定為搶劫罪,則與搶劫罪中行為人通過暴力壓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從而劫取财物的行為特征相違背,如堅持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不能是暴力行為的話,則排除該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從而導緻搶劫罪适用範圍加大。
因此,從刑法解釋的周延性來看,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應當包含輕微暴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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