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因此,改名應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隻有在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方可合法、有效更改姓名,新名字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為法律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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