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員擁有若幹表列于憲法而未授予衆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準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并得其認可”。兩院制的國會是于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衆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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