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的黃金首飾去賣會犯法的,撿拾他人遺失黃金首飾變賣,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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