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首次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後,按照現行規定購買支付的金額是可以全額抵扣增值稅稅款的,企業在填寫申報表時,應填報附表四、及主表第23欄。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本表第1行由發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的納稅人填寫,反映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情況。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适用)》主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按照規定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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