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駕駛證遺失或損壞的,駕駛人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1日内即可領取到新的駕駛證。
此前,車輛管理所辦理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業務的時限均為3日。
近年來,随着車輛管理所内部管理更加規範,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等網絡和技術手段的不斷完善,以及車輛管理所工作崗位的優化調整,在更短時限内辦理這些業務的條件已經具備。
将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縮短為1日,方便丢失駕駛證的申請人能夠及時補領到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内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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