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處理: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61)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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