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但是如果因為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申請轉學必須由雙方學校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6、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7、學校規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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