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私用一經查處,應當受到黨紀,政規的處罰。針對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讨、誡勉談話、問責處理或其它組織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黨籍,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因公車私用所涉及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1年3月發布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其中明确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也“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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