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商品房預售許可核準的條件規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多層建築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高層建築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
(五)、房地産開發企業向市、縣(市)房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時,除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标準地名批準文件、拆遷戶安置情況說明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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