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産生一種拘束力。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内容;
3、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産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不能直接産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
4、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要約的内容須具體、确定;
5、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6、要約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并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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