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銷售的食品能打假嗎?記者 | 見習記者 朱恩民編輯 | 趙孟,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未銷售的食品能打假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記者 | 見習記者 朱恩民
編輯 | 趙孟
因在電商平台銷售150份熟肉類食物時,未在包裝上标注生産日期等相關信息,重慶商戶王女士被顧客以出售“三無産品”起訴。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即王女士退還貨款4499.16元并給予10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
2022年4月22日,王女士的代理人、重慶升騰律師事務所牟建民律師告訴界面新聞,王女士一方計劃申請再審,但未最終決定。他介紹,由于疫情原因,本案二審采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法院未采納上訴方提交的新證據,也沒有對新證據材料進行質證,上訴方并不認可法院的裁決。
此前的2021年7月,顧客邵某在王女士開設的微店上購買了一批食品,其中粉蒸肉、燒白、風豆豉回鍋肉各50份,合計150份,每份折後單價30元,支付時使用了微店現金紅包0.84元,實付4499.16元。
收到貨以後,邵某将收貨過程全程錄像,指出上述貨物包裝均無産品名稱、生産時間、生産經營者名稱和地址、保質期等标識,是“三無産品”。随後,邵某将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還貨款4499.16元并賠償44991.6元。
法院認定,王女士售賣食品的包裝均無産品名稱、生産時間、生産經營者名稱和地址、保質期等标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重慶市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關于散裝食品在包裝上标識相關信息的強制性規定,案涉産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王女士應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從情感上,我也非常同情這位重慶商戶。”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界面新聞,根據了解到的資料,該商戶并非專門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假冒僞劣産品,而是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小作坊,利潤微薄,從個案而言,付出的代價比較大。
“但從法律上來講,一旦在網上銷售食品,就屬于經營行為,就要依法承擔經營者的責任。”陳音江表示,法律對經營者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商家都必須依法履行,涉及食品經營,經營者需要依據食品安全法、産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标注生産廠家的名稱、地址、電話等産品信息,“如果商戶沒有按規定标注,法院不判商戶承擔相應責任,勢必會縱容其他商戶,起到非常不好的示範作用”。
本案争議點之一是案涉産品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二審時,重慶市中院亦認定,案涉産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兩審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标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
王女士的代理律師牟建民對此并不認可。他認為,王女士銷售的系散裝食品,制作和銷售案涉産品完全符合上述規範,王女士在經營場所用于盛放、貯存案涉産品的容器(大凍櫃)上面張貼了相關産品信息的标識。王女士在銷售案涉産品的微店上面,每個案涉産品的産品展示頁面末端也載明了産品說明書。這些均能讓每一個消費者清楚明白該産品的相關質量信息,不存在誤導。
牟建民認為,真空包裝隻是為了方便運輸保存,作為散裝食品,不需要再對每份案涉産品進行張貼小标簽。“舉例而言,在各大商超銷售與本案産品類似的熟肉制品、涼菜制品等散裝食品,消費者均是用食品購物袋包裝帶走,超市不可能在每一份包裝上标注産品信息,如果認定這些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那麼顯然不符合基本常識和消費習慣。”
“不管是散裝還是預包裝食品,都要按規定标注生産單位的信息。如果是現場賣的,也要在容器上标注。”陳音江對界面新聞表示,如果是在電商平台售賣,需要通過第三方運送,更要保證運輸途中的食品安全,所以要在包裝上标注好相關信息。如果沒有标注必要信息,顯然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
本案另一個争議點是職業打假人“知假打假”。王女士公開表示,邵某此前已少量購買過自家扣肉,并非第一次購買。另據牟建民律師介紹,邵某為獲得懲罰性賠償,曾經發起多個産品責任糾紛案,僅2021年上半年,邵某在合川區人民法院就發起産品責任糾紛10餘起,訴求均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獲得10倍懲罰性賠償。
“職業打假人在很多領域都有,但名稱起的不好,其實是‘職業索賠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界面新聞,目前除了食品和藥品領域,其餘領域均不太支持職業打假行為。因為職業打假人有時會浪費過多的行政和司法資源,使得真正的消費者投訴得不到重視。此外,職業打假人有時會變成“職業勒索人”,部分商家被迫交“保護費”,這樣一來,索賠就變成了一種對假冒僞劣商品的不當保護。
“但在食品和藥品領域,再嚴厲也不為過。”朱巍介紹,由于食品領域的10倍賠償規定,近年來職業打假行為更多發生在這個領域,“但不能因為對方是職業打假人,就不去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法《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二審判決中,牟建民提出邵某的購買行為存在牟利目的,且不屬于消費者,不應支持10倍懲罰性賠償,但法院認為這與上述司法解釋相悖。
小作坊商戶在網上售賣自制熟食有哪些風險?朱巍建議,一定要注意合法資質問題。他介紹,以前主要是依據有無食品安全問題進行事後倒查,但現在要從進入門檻就開始謹慎對待,要符合形式要件,食品安全法已有明文規定,包括加工資質、産品信息标注等等。
朱巍表示,自制的食品不可以在網上随便銷售,如果售賣,要符合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此外,如果通過電商平台售賣,一旦出現了問題,平台對此也要承擔責任。
“通過本案,我最想說的是,要提醒相關個體商戶或者将來可能開展類似業務的經營者,隻要是開展經營活動,就要依法承擔經營者的責任,哪怕是零星小額交易,也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是剛性的,是必須遵守的,沒有商量的餘地,否則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陳音江說。
陳音江建議,有關部門也應該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讓更多的個體商戶能夠提高法律意識。“一旦成為經營者,法律規定的内容,就屬于明知和應知的範圍,法律不會因為你不知情就不處罰。所以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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