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為求償權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為取得的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或者侵權關系來确定管轄。
如果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經審查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的,同樣應優先适用,保險人應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保險人得依合同違約的代位求償權也僅僅是賠償損失,不包括繼續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
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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