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看守所關七天是否會放人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對于重大嫌疑分子可能會延長拘留期限,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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