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以下規定的會被撤消取保候審:(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是對滿足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同時采取這種強制措施要不緻發生社會危險。取保候審申請要采取書面的形式,但是,不是申請了取保候審就一勞永逸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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