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限到期後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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