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彙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彙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彙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承付期是采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付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審查托收憑證或檢驗貨物後,表示承認付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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