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産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産同類産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争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産與原單位有競争關系的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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