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刑後戶口不需要注銷。
2、根據《公安部便民措施三十條》第七條規定:“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2003年該措施出台後,被判刑的人就不再進行戶口遷移了。根據戶籍管理規定,罪犯判決送監獄服刑時,戶口遷往監獄所在地,刑滿釋放後再遷到原籍,不會被注銷。
3、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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