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詐騙罪非法占有故意根據以下情況認定:
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規定的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财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2、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财産逃跑的;
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财産,緻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财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緻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隐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财産,拒不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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