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利于進行賠付。
實踐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後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可能是工傷部門考慮到用人單位如果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三個月内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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