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羁押的期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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