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可以通過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來暫緩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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