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是不可以出讓的,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集體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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