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囤積黃金不是違法行為,但是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内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六條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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