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确定,必須能夠特定化。(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合同因相對人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約的内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内容必須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内容具體确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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