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标的,簡單來說就是在執行程序中具有給付内容的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給付内容。
《中華法學大辭典》對"執行标的"辭條的解釋為:執行标的即執行對象。我國台灣訴訟法學者楊輿齡對此作了如下說明:"強制執行之标的,指得用以實現債權人請求之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而言。強制執行,系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可供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人請求之資料,則為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此種得為執行對象之物或權利,亦曰強制執行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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