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在買家與賣家無法達到協調的前提下,京東通過介入的方式,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解決。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将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争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争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争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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