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産前假2個半月;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産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2個半月的産前假;享受産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産假工資(具體是指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80%發給,作出勤對待。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産前假,産前假2個半月。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産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2個半月的産前假;享受産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産假工資(具體是指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80%發給,作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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