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意義:
1.《民法總則》将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并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将同一個問題重複規定或設置大量采用準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2.《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于統領分則條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
3.《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于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于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并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内容的一緻性;
4.民法總則是民法規範的生長之源,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适用範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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