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十日内做出有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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