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房産證登記夫妻雙方的名字,在夫妻雙方沒有财産約定的情況下,則該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如果房産證上隻登記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該房産是用夫妻共同财産所購買,也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所以房産證的登記不能作為财産分割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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